清原旅游翻车案昨再次开庭“旅行社年检”
2008/11/25 [来源:华商晨报]
清原旅游翻车案昨再次开庭
庭审现场
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当地公安机关事故认定和法院判决认定,翻车事故原因为:因未保持安全车速,冲出道路南侧护栏翻入沟内,发生旅游交通事故。
在起诉状中,关家人提出了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根据旅游事故发生后达成的赔偿协议判决被告旅行社及其法人赔偿原告38万元及利息。
五被告说法
旅行社提出
当初签订的那份赔偿协议是在特定的条件和情况下签订的,不能完全代表被告的意愿。(朱律师提出,请被告旅行社具体指出是在何种情况下签订,并拿出证据证明自己当时确实处于该种情况下。)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旅游局和旅游车车主妻子在上述赔偿数额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原告代理人辽宁清河律师事务所朱律师拿出了工商局出具的机读档案,证明该旅行社于2004年度进行了最后一次工商年检,“也就是说,旅行社已经连续三年没有依法进行营业执照的工商年检了。”
他还提出,旅行社没有提供已交2007年度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复印件,“而在没有交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情况下是不能通过旅游局年检的,但是旅游局却让该旅行社通过了年检。这也是原告要告旅游局的原因。”
旅游局在答辩中认为
该局与该旅行社之间没有利益关系,在出事时,旅游局及时做到了善后等处理,因此并不应该承担责任。
旅行社法人的代理人表示
此事不是旅行社法人的个人行为,因此不该成为被告。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依据与旅行社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依法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原告代理律师提出,依据《保险法》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保险公司认为
此案与保险公司无关,不应该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旅游车车主妻子代理人提出
因为此事,车主妻子已经承担了部分责任,再说车主已经死了,因此没有道理告她。
■新闻背景
2007年6月30日同事随和同事随沈阳一旅行社去抚顺清原红河谷漂流。
当天在返回沈阳的途中,车辆在清原发生车祸,旅游中巴翻进约40米深的沟里,造成2死17伤,关某在车祸中遇难。
事后,关家人投诉到沈阳市旅游局。2007年7月4日,关家人与旅行社及其法人在旅游局签订了一份旅游事故赔偿协议,约定旅行社应于7月5日至13日共计支付赔偿金48万元,若逾期履行按商业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后来,关家人收到了对方支付的10万元。
但赔偿迟迟没有全部到位,关某家属也得知该旅行社已经三年没有进行年检,更拿不出未年检期间的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证明。关家人决定将旅行社、旅游局、旅游车车主妻子(车主已死亡)、旅行社法人、保险公司一齐告上法庭。
2008年10月16日,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公开审理了此案,当日双方只互相质了证。
昨日下午,法院再次开庭。
旅行社已经连续三年没有依法进行营业执照的工商年检了,是否有组团资质?
昨日的庭审现场,原告律师提出的质疑,成为该案的焦点问题。
由于当庭原被告双方均不接受调解,昨日本案并没有当庭宣判。
■原告代理律师质疑
旅行社责任险保单是否有效
审理中,还出现了一份该旅行社2007年的旅行社责任保险单,证明该旅行社确实在2007年交过旅行社责任保险。
朱律师提出几点疑问:保险单应该是机打,但此份保险单是手写的;保险单背后应该有保险条款,此份保单背后没有;交款日期有涂改痕迹,且没有旅行社公章。
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旅行社应当在许可证到期前的3个月内,持许可证到原颁证机关换发”。第四十六条则规定“在年检年度内,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暂缓通过业务年检。”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中也明确规定“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
朱律师称:“依据这些条款规定来看,该旅行社在没有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和没有进行工商年检的情况下,不应该通过旅游局的年检。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该旅行社根本没有资格组团出去旅游。”
■业内说法
“没有年检组团属违规”
庭审后,记者采访了一位旅行社的经营者张先生,他表示旅行社必须一年一检,否则组团就属违规。“旅行社责任保险就像交强险一样,不交不能通过年检,因为一旦出现事故,受害方从保险公司那里得不到赔偿,这样对游客来说是得不到保障的。”
本组稿件由本报记者 杨薇 采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