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驰路试被损车主获赔百万 浙江破除“只修不赔”条款
2010年03月13日 13:36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杭州3月13日电(记者 童静宜 陈国亮)价值一百多万的奔驰S500轿车送到奔驰特许服务中心修理,车子在进行路试时被撞坏了,服务中心却只肯负责免费修复,还拿出当初签订的“霸王条款”来说事。浙江诸暨市一消费者就遇到了这么件倒霉事,前后还折腾了一年左右时间,百般无奈之下只好向浙江消保部门求助。浙江省消保委经过多次协调,最终于2010年1月4日调解成功,帮助消费者在将此车转让的情况下拿回各项费用共计105万元。而这一成功案例也成为浙江省消保委破除浙江车业中只修不赔“霸王条款”的典型案例。
最好的奔驰车在最好的4S店出事了
2005年10月,浙江诸暨人杨栎夫在杭州奔驰经销商华策4S店购买了一辆价值130多万元的奔驰S500。因感觉行驶过程中变速出了问题,杨栎夫于2008年9月25日将车子送到华策4S店检修。经检查,华策4S店认为是车子的油路板烧坏了。油路板需从德国运来,大概需要10多天时间。于是,车子被留在了4S店,杨栎夫则回到诸暨等候消息。
2008年10月16日,杨栎夫接到了4S店打来的电话。“我还以为是车子修好了,让我去提车呢。谁知4S店说,上路试车的时候车子被撞了,要我赶紧过去一趟。”杨栎夫以为只是个小事故,就说让4S店修好就行了。谁知4S店跟他说事故很严重,一定要他立刻赶到杭州。
“很严重?”心急如焚的杨栎夫立马赶往杭州。尽管一路上他已有心理准备,但是在4S店看到自己的爱车时,眼前的情景他还是无法接受:整个车屁股陷了进去,看不到保险杠的影子,后厢盖也掀起一大片。站在车后看,这车已经变得就像是一堆废铁。
见到如此场景,杨栎夫心疼得要掉眼泪。4S店的工作人员告诉他,上路试车的过程中,他的这辆奔驰S500被一辆大货车追尾。当时车上有两人,其中一人受轻伤。事后经交警认定,大货车负全责。
据杨栎夫向中新网记者介绍,奔驰轿车分A级B级C级E级和S级,其中S级是最高级,是商用轿车.价钱上奔驰最高级的S500售价是在130万到160万之间。而中新网记者在浙江华策汽车有限公司的官方网站上看到该公司简介,称它是目前华东地区规模最大、设备最完善的奔驰特许服务中心之一。
4S店拿出“霸王条款”来说事
2008年10月21日,杨栎夫得到了华策4S店的书面答复。4S店方面认为,由于大货车负全责,华策在这一事故中也是受害方。上路试车风险不可避免,维修前已向车主告知,华策尽到了自己的责任。对于试车过程意外造成车辆损坏,华策4S店按规定只承担免费修复的责任。考虑到杨栎夫确实承受了较大的损失,华策4S店愿意对维修部分提供两年保修、一年保养以及在车辆维修期间提供代步车。
据中新网记者调查,华策公司所称的“维修前已向车主告知”是指消费者杨栎夫事前曾同意并签字确认了浙江华策的一份“客户注意条款”。该格式条款第4条约定:对于因路上测试时不幸意外发生交通事故或接待及维修过程中意外造成该车损坏,华策仅限于承担为该车按照汽车生产厂家的修理标准进行免费修复责任。
但对于华策4S店的这一处理方案,杨栎夫觉得无法接受。“这辆车修好之后,我肯定不会再开了。撞成这个样子,虽然发动机、变速箱等没有被直接撞到,但强大的震动力会对内部结构产生很大的破坏力。”杨栎夫认为,车辆被撞之后,哪怕是修得再好,拿到市场上去卖,贬值在所难免。因此,赔偿方案中必须体现这一内容。
由于双方谈不拢,杨栎夫向杭州市消保委投诉,杭州市消保委先后于2008年10月23日、29日、31日召开三次协调会,但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最终协调未果。
浙江省消保委明确表示支持车主索赔
2009年5月底,杨栎夫向浙江省消保委投诉求助。
2009年6月4日,浙江省消保委公开表态支持杨栎夫的索赔要求,并认为华策4S店“只修不赔”的规定属霸王条款,与《消法》相抵触,不具备法律效力。
浙江省消保委认为,华策4S店“只修不赔”是汽车维修行业内一种比较典型的、免除自己责任、加重消费者义务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其条款内容无效,不具备法律效力。华策4S店仍应按照《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车辆被撞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贬值费)。
浙江省消保委在介入调解后组织双方进行了三次协商。对于此案,浙江省消保委认为路试时的交通事故已经给车辆造成了较大的贬值,华策汽车有限公司应该在免费维修的基础上承担车辆贬值责任。理由有二:
一、消费者将车辆交于浙江华策汽车有限公司后,保管义务发生了转移,浙江华策有专人对车辆进行维修、保养以及上路测试,并且与消费者签定了“客户注意条款”,说明实际上已履行了管理职能,保管合同事实成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维修、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二、浙江华策汽车有限公司在给消费者的处理意见中提到:消费者同意并签字确认了浙江华策的“客户注意条款”。该格式条款第4条约定:对于因路上测试时不幸意外发生交通事故或接待及维修过程中意外造成该车损坏,华策仅限于承担为该车按照汽车生产厂家的修理标准进行免费修复责任。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浙江省消保委认为浙江华策以此格式合同作为推卸责任的理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同时这也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
消费者成功获赔
2010年1月4日,浙江省消保委又一次组织了包括消费者、华策汽车有限公司、事故责任方的保险公司在内的三方调解。
最后,浙江省消保委的努力下,各方达成一致意见:由华策汽车有限公司承担车辆贬值费用33万元整;事故责任方投保的安徽太安保险公司支付车险33万元;受损奔驰车由华策汽车有限公司维修好后以二手车的形式转让,其转让费用所得39万交付给消费者。
奔驰车主杨栎夫最终拿到各类费用共计105万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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